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受害方要求赔偿是合情合法的。所以,即使王某有无证驾驶并逃逸的过错,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样唯一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道交法》和《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规定确实存在冲突。在适用法律发生冲突时,应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规则处理。《道交法》通过(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时间晚于《条例》(2006年3月21日通过),且《道交法》的位阶高于《条例》,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