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前因违章已被扣满12分,后驾驶机动车又造成损失,应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日前,无锡惠山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林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东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林某医疗费20000元。
案情
据原告林某诉称,2008年11月3日,周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锡澄公路惠山区西漳旺庄路段时,与其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林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继续治疗经济紧张,故就已发生的医疗费用75000元先行向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
被告太保东台支公司辩称,该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周某累积记分已达12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无机动车车辆驾驶资格,需经过学习、考试后方能取得,故其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太保东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故该起交通事故对林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首先由太保东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实行分项赔偿,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太保东台支公司以周某累计扣分已满12分为由,认为不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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