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小利却失大利。日前,因未依法保纳交强险的翟某这回失算了。宜兴法院依法判决出交通事故后的翟某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他人医疗费等损失12000余元。
案情
2007年6月28日12时许,原告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告翟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9日交警认定翟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翟某驾驶的车辆未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事后,徐某将翟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规定,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因被告翟某未投保交强险,且原告的损失均未超出各赔偿限额,故翟某应当全额承担徐某的损失12000余元。
评析: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投保交强险,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则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本案被告就是因为未投保交强险,而被判负全责。因此希望广大车主能够以此为鉴,及时投保,投保后既可转嫁部分风险,同时对己对他人又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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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