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未年检的车辆出险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对于车辆保险可以免赔的情况,《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同时,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按照规定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车辆也是免责的。据此,保险公司对本案出险时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车辆予以拒赔理所当然。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 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 次;超过朽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因此,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而对于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法律禁止其上路。年检的强制规定不仅方便国家对于车辆进行管理,其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年检督促车主经常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故障,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的交通事故。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双方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是商业保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车辆未年检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本案当中,原告运输公司的货车虽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货车没有在规定的时何之内进行车辆的年检,没有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的情形。虽然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由于投保车辆未依法按期进行检验,致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从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因此,本案保险公司予以免责,原告运输公司自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