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强制险部分,因交强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因酒后、无证、驾驶盗抢车辆和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垫付责任,无赔付责任,故周某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相应理赔款。其次,在商业三者险该财产险中,因周某系酒后驾驶且其酒后驾驶系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根据相应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因该原因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赔。第三,在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这个人身险中,因酒后驾驶也是保险除外责任之一,但因人身险不同于财产险的特性,保险公司对于造成投保人事故之原因的原因力要进行区分,因酒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占事故原因力的80%,对方的过失占事故原因力的20%,所以对于对方过失的原因造成的投保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适当给予赔偿,故保险公司仅在20%的范围内承担意外伤害险投保人的医药费和残疾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