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因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讼累。
二、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针对车辆而言的,并非是针对该车的司机或者所有人而言。
肇事车于2004年11月2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单,其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并注明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而发事车辆上的这三个关键数据与投保车辆完全一致,因此,充分证明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第90条均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保险合同。否则,这个车就不能注册登记、更不能转让过户、亦不准上道行驶。
三、肇事司机祝先生理应承担四原告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祝先生应当承担超过限额部分和超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部分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