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相应的保险责任,故要求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R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
被告T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其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不是在道路范围,被保险车辆是在作业过程中而非通行过程中,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被告R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但其认为赵先生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当根据驾驶员的责任大小计算免赔率,且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三者险也仅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予以赔付。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死亡的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二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法官说,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虽然从狭义的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中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本案中,事故原因系被保险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而被保险人赵先生实际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T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负责赔偿。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法官说,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之规定,R保险公司应当在剩余1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因“不计免赔”系保险行业中附加险的一种,属商业惯例,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故R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万元的80%,即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