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夜间驾车行驶未降低速度疏于观察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5年11月26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苏NA4615号中型货车沿苏23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宿淮盐高速公路洋河入口处时,因疏于观察将一无名男子当场撞死。被告人周某当时误以为撞到树,并没意识到撞了人。周某驾车驶离一段距离后将车停下检查,见货车损坏随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车损理赔,但未发现路面有异常情况遂驾车离开。路人发现后报警,遂案发。
2006年2月23日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宿城法院提起公诉,周某对其行为致人死亡供认不讳。本案的焦点在于周某是否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非仅仅是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还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已造成重大事故后而对抢救义务和肇事责任的逃避。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误以为车子撞了树,随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要求车损理赔,公安机关随后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等材料也充分表明周某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实。并且公诉机关未能就被告人周某明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系肇事后逃逸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