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的轿车系租用后套挂军车牌照,仍敢违法借用且酒后驾驶。虽酿事故负全责,自身人损却幸得保险公司“埋单”。6月17日,江苏南通港闸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57391.71元。
案情
原告张某系江苏如皋市无业人员,听说朋友谢某刚租赁了1辆桑塔娜轿车,而且车子挂的是武警部队的车牌(后经公安部门查证牌照证实,属违法套牌),自觉威风便借来兜风游玩。2006年2月,张某与一帮朋友酒后一同驾车到南通市区,由于车速过快且酒精作用,张某将车撞出道路中心护拦后又与迎面驶来的福特商务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车内乘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并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福特轿车事故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张某便将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在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对其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违法酒后驾驶冒充的军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重大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张某存在酒后驾驶套牌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并不影响原告行使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使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仍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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