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离加油站半个小时后,王海元发现张小光驾车追了上来。说时迟,那时快,张小光超车后向右侧别王海元的车,导致王海元的车撞在路边的树上,致使王海元和车上5名乘客被抛至车外,酿成一起三死三伤的惨剧。肇事后,张小光并没有停车,从倒车镜中发现几个人横七竖八地躺在地上挣扎。见此,他既没有返回去查看的想法,也没有救人的念头,而是幸灾乐祸,好像报了仇似的将油门踩到底,逃之夭夭。
回到家里,张小光听说一辆三轮车肇事造成三死三伤,内心惊恐万分。当天夜里,张小光彻夜未眠。第二天一早,张小光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讲述头一天与王海元发生争吵及超车时别车经过,但他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故意别王海元车的,只是想发泄一下气愤罢了,从内心没有想到会致人死伤。他认为,对方只要停车,就不会翻车伤人。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得出的结论是,前车将后车别进沟内,致使三人甩出致死三人受伤,目击者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张小光始终说自己不是故意的,但血案已经酿成,他的辩驳在勘验结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最终,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了张小光。
2007年12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小光死刑。
判决后,张小光不服,认为自己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法院不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他,而应采用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他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9年9月,朝阳市中级法院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张小光与王海元等人因在加油站发生冲突厮打,自认吃亏而驾驶机动车故意别靠王海元正在快速行驶且载有多人的机动车,致使该车撞在路边的树上,造成多人伤亡,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小光死刑。
从案发到判刑,长达两年半时间,张小光案前后进行了两次判决,在当地群众中形成了两种意见。大多数群众认为张小光因一点小事产生报复心理,把方向盘当成杀人工具,造成三死三伤的惨案,呼吁执法机关严惩罪犯,净化交通环境,为老百姓的平安出行提供司法保障。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张小光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预料到产生如此严重后果,而只是别车出气罢了,认为判死刑过重。
“这就是本案判决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在老百姓心中产生了深刻影响,相信类似案件的发生将在我们这里被有效遏制。而两次判决相同的结果,也再次给司机们敲响警钟:拿方向盘泄愤,后果不堪设想。”办案人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