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最高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从死刑到七年,被告人死而复生。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与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存在巨大落差。
前者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上述法官说,量刑上的落差可能埋下司法上的危险,那就是,以后果选择罪名、将轻罪重罪化。
有评论人士认为,成都案中审判长对定罪理由的说明,就存在用结果解释动机的嫌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刑法原理。
一位与会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提出对胡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以后果选择罪名。近日,福州规定如在车流量较大的特定时段和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他认为,按现有法律规定,飙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难以等同,把飙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有扩大解释之嫌。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补漏作用,有其它独立罪名可适用时,应尽量适用独立罪名。
一位认为成都案宜定交通肇事罪的专家承认,如按交通肇事,只能判七年,相对于四死一伤的后果,又显得太轻。
进退两难的局面令一些司法人士担忧。成都案一审判决一出,就有五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要求刀下留人。其中一名律师周建中说,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上述最高法院法官说,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南京案中,造成五死四伤的被告人将得到何种司法判决,值得关注。不过,据他观察,对交通肇事案件,目前实践中法官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非常谨慎,并没有大量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研讨会上不只一位专家建议,未来刑法修正案应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此前,济南六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酒醉驾驶都被规定为犯罪。台湾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
在中国大陆,上述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
有专家认为,处罚力度不够是不能很好遏制醉酒驾驶的主要原因。如增设危险驾驶罪,能大大增加威慑力,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
基于此,有人提出适当调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把该罪纳入重罪的范围,他们觉得,这种微调可能更符合中国现实。
无论是增设新罪还是调高量刑幅度,都有赖于立法层面上的修订,需要更长时间。
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在碰到类似案件时,法官如何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判决?上书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上述最高法院法官说,最高法院开专门研讨会,也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地方法院多有出现,亟须对一些共同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