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酒桌上尽到注意义务外,酒酣宴罢后,作为陪酒者还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陪酒者,在酒桌上也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而如果陪酒者在酒桌上频频劝酒,没有对共同饮酒者的健康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宴后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更加明显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提示,对共同饮酒者酒毕后的安全保障,陪酒者要尽到相应的责任。”依据该司法解释,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也包括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就属于社会交谊活动。宴罢后,共同饮酒者对于醉酒者自然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在前述古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案中,范某作为主人,其应当对共同喝酒的客人履行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范某明知古某是驾驶了摩托车来喝酒的,而且对古某喝酒以后不应当驾车是清楚的,但是其酒后自行离开去打麻将,对古某没有尽到劝阻、保护义务,范某对古某因醉酒驾车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朱某醉死一案中,朱某醉酒后,同伴并未将其弃之不顾,而是送至朋友家中,并及时告知朱的家人,其家人并未前来照料。第二天凌晨周某在发现可能出现问题时及时拨打“120”求助,从被告的行为中,可认定被告已尽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随义务,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是社会交往中的常见饮品,朋友之间敬酒劝酒是常有的事,但喝酒要适量、劝酒勿过度。醉亡者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陪酒者好意请客还要赔偿也是得不偿失。类似案例提醒大家:席间觥筹交错的同时也要节制,切勿为了情意伤了身体乃至送了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