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江苏省已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中国保监会就此要求保险公司暂以第三者责任险代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故本案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金先生的财产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包括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肇事车辆的保额范围,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对原告作出赔偿。
据此,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金先生车辆停运损失计8181.29元。返还被告蔡某垫付的汽车修理费、拖车费、停车费、估价费等12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