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所作的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三点例外规定:一、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机动车驾驶人对此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第一种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对他们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本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当然这不等于说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失,他可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失,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际,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加以补救,这时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责任。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突然同方向一个行人横穿公路向对面猛跑,机动车驾驶人发现了这个情况,赶紧踩刹车,但还是将行人撞死。行人过马路未止步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紧急刹车,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按照严格责任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按照该例外规定,就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相反,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一辆制动不良的车辆,虽然他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但他在与被害人的过失相比较时,则应承担比驾驶合格机动车驾驶人更大的责任。
本案被害人刘某在街上行走时,先后被王某和王某某两人驾驶摩托车碰撞致死,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由于后来的抢救和围观已经遭到破坏,无法查知刘某本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失,这时应由二被告承担无过失责任,何况第一被告王某还是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
第三被告碾压被害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责任,但是他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轧过被害人的尸体,他的行为对被害人亲属的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