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填补受害人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人的尊严角度考察,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纳入连带责任主体范畴,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是侵权领域的基本法,且刚刚颁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价值取向作三百六十度的转弯,但从保障受害人利益,减少诉讼,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考虑,审判实践中应当能动地、创造性司法,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对于所有人明知租赁人、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的,应判令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车辆危险系数极大,危险性极强,所有人对明知租赁人、借用人无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显然具有非常大的过错,其过错与使用人的过错共同作用发生损害,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相应的责任。
第二,明知租用人、借用人无赔偿能力而出租、出借的,判令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机动车是高度危险行为的工具,其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致人损害的几率很高。所有人在出租、出借前应当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的危险后果。在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无赔偿能力人,将对受害人利益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填补,则造成这种后果的除了使用人外,就是所有人,只有由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才能保障受害人损失,促使所有人加大对机动车的监管力度,提高所有人的注意力。
第三,明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而出租、出借的由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带有安全隐患对第三人而言更具危险性。所有人明知机动车有安全隐患而出租、出借行为是对第三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安全隐患往往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因此,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安全隐患有关,则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所有人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其最大作用是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填补。如果所有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代使用人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害人利益,也才能充分发挥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分散责任的功能。
第五,出租、出借给一年内两次因违章或酒后驾驶而受处罚的人。违反交通规章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因。如果一个人一年内因违章而被处罚两次,说明此人惯于违章,其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极高。如果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此类人,则可以推定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时明知承租人、借用人可能会违章行驶或酒后驾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也可以推定类似所有人违章驾驶或酒后驾驶。因此,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推定的过错,其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将报废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报废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再具备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被淘汰,从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所有人将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出租、出借,其行为显然对第三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原因与报废机动车报废原因有关,则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所有人出租、出借报废车辆的行为与使用人的行为共同结合导致了交通事故。
第七,私自教授他人驾驶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教授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应当判令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可以推定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不会驾驶机动车上路,但所有人教授无驾驶资格的人员到公路上学习驾驶,则可以推定所有人帮助或教唆了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对任何人而言均可能成为致害的工具。只有加大所有人的责任,才能促使所有人提高责任意识,加大对机动车的监管,积极为第三人投保,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填补;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行为自由、代社会的社会关系才不会被破坏,相关行业也才能真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