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运行人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仅运行人有过错的由运行人承担责任;同乘人也有过错的,由运行人与同乘人共同承担;如他人也有过错的则由三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则运行人可不承担责任。例如由于道路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事故,如运行人尽到了注意义务无过错,运行人可免责,当然如紧急避险是由于他人造成的可由他人承担责任。因车辆本身的原因如爆胎、刹车不灵等而导致,如果运行人有过错,运行人的补偿责任还可以适当降低。
3.如果运行人与同乘人事先有免责约定,且运行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如非由于运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免除运行人的责任。如果是由于运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免除运行人的责任。
4.如果同乘人明知运行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同乘人应自担至少50%的责任。
5.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车辆造成且逃逸,运行人无过错,运行人无需对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同乘人在车辆行驶途中参与驾驶或轮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的,按照运行人与同乘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如果同乘人分担了运行人的部分燃料费、过路费等小额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费用又低于客运合同的费用,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客运合同的赔偿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