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王先生有兄弟三人,父母共有一套房产。不久前母亲去世,兄弟几个商量了一下,决定放弃继承,把母亲所属的一半房产全部交由父亲继承。这样整套房产就都在父亲名下,将来再由父亲分配。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王先生等人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在提供了相关材料后,他们缴纳了6000元费用,领取了继承公证书。拿着这份公证书,才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要先办理公证,我们觉得有些麻烦,尤其花了好几千块钱,觉得心疼”,王先生说。
但就在他们办完手续不久,上述联合通知被废止的消息传来。“那我们当时等一等,是不是就不用去公证了?”想起来王先生有些后悔。对此,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此类公证取消了,只是今后继承房屋时,不再强制进行继承权公证了。
之前,继承权公证至少要产生两笔额外费用,即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为:20万以下的房屋按房价2%收取,20万-50万的部分按1.5%收取,50万-100万的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也就是说,一套100万的房子,仅公证费就要超过1万元。
“如此一来,当事人将有更多选择权。”我省一名从事公证业务多年的资深公证员解释,今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即“协商继承”,有纠纷的话还可以选择诉讼。当然,也可以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