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韩某是多年好友。两年前,韩某曾借给冯某3万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将这笔钱转入到冯某的个人账户。今年年初,冯某因病去世,因其已离异,身后财产全部由其儿子小冯继承。
小冯在为父亲办妥丧事后不久,收到了韩某要求归还3万元借款的信息,小冯同意归还借款,但称其父亲只留下2万余元遗产,因此只能在此范围内承担原来的债务。作为好友,韩某对冯某的个人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他认为冯某的积蓄不可能这么少,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查明真相。
经法院查明,韩某过世时,其工资余额、住房公积金尚有7万元,并不是小冯所说的2万余元,小冯所称只有2万多元是扣除了4万多元的丧葬费后的余额。小冯认为,必要的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意义上的财产,他只能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丧葬费一般应当由继承人承担,这是尊重伦理道德、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死者单位给付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因此,丧葬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不应在遗产总份额中扣除。
在此案中,由于借款人冯某已死亡,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小冯作为冯某惟一合法继承人已接受了冯某的遗产,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冯在被继承人冯某去世后共继承了7万元,另外还领取了4000元丧葬费,其提出实际丧葬费4万多元应从遗产中扣除,因此可继承遗产仅剩2万多元的理由和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小冯在实际继承的7万元内归还韩某3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