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信惩戒就是要提高失信代价,重在约束,重在限制。目前,针对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资金支持等应用事项,形成了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措施。例如,今年将信用信息核查纳入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领域,有逃票信息、从事非法客运等失信信息的个人以及信用状况不佳的单位用户,将不得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无法申领免费牌照。
六:不久前,本市离婚率出现异常上升。外界有分析认为,这是由于住房限购,导致有人以“假离婚”的方式回避相关政策限制。请问,像是“离婚—买房—复婚”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
答:在婚姻登记机构,是不存在“假离婚”一说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要件真实可靠,阐明的要求真实可靠,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需注意的是,正因为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因此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一定要非常慎重,否则离婚后相应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必须自己承担。
根据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有3条:(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如果当事人在已经被告知上述3条不能办理,仍然对有关行为有所隐瞒而骗取了离婚登记的,可以被视作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予以处理。
(原标题:婚姻登记弄虚作假将受惩戒 “假离婚”会被认定为“婚姻信息失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