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能够解除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可以解除扶养协议,抚养人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被抚养人无需返还;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补偿扶养人相应的扶养费用。本案实质上是原告想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却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该协议,此种情况下,原告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重大误解事实的存在,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法院也正是基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来处理并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原告同意补偿两被告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