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住上海浦东新区被告:黄某,男,住址同上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5年初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然而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4月7日,黄终因医治无效死亡。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算起,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
李女士由此认为,黄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而黄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审理结果:法院在受理了该纠纷后,经审理后作出裁定:终结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的离婚诉讼。李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黄先生遗产。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先生死亡时,判决是否生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有效。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包括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