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老伯这才想到儿子原来曾和自己说过看中本市A处房子,想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再买个大一点的A处房屋接自己一起住。但在儿子丧事后,儿媳小林就再也没有来看过段老伯,也没有和段老伯谈起过房子的事。经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段老伯发现儿子之前住的房子早在儿子过世前就出售给其他人了,而儿子提到的A处房屋的产权人只有儿媳小林一个人,办理产权证的日期是在儿子过世后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当段老伯知道这些事后找到了儿媳小林,可儿媳小林却说之前卖房子的钱已经在儿子急救和办丧事时花得差不多了,现在的A处房屋是自己一个人的财产。无奈之下,段老伯到法院起诉儿媳小林要求继承A处房屋。在庭审中,段老伯所委托的律师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得知,之前儿子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人为儿子小段和儿媳小林,这套房屋的出售价为70万元;A处房屋的购房款为95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付94万元房款的时间是在儿子过世前,付剩余1万元的房款的时间是在交房时,即儿子过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A处房屋的购房款是在售出小段和小林原来所有的房屋的售房款和存款构成的。而原来房屋的售房款及存款是属于小段和小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A处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儿媳小林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小林所有,其余的应为被继承人小段的遗产,由其父亲段老伯和配偶小林继承。对于小林所称之前的售房款已在小段急救和办丧事时花得差不多了,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儿媳小林最终也认可A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了段老伯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