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没有证据证明同为第一顺序的被继承人之妻虐待被继承人,所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妻子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子女无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财产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律师指出:本案中,作为朱某的妻子王某与朱某的2子女,均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依照法律规定,鉴于王某与朱某的2子女,均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3方对朱某的遗产部分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对于朱某的继子女,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扶养关系成立,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
同时,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两套房屋。静安区房屋系王某婚前购得,对于婚后还贷部分,由于朱某没有收入,均是王某从自己香港资金账户划账归还,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对于黄浦区房屋,由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为双方名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朱某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被王某与朱某的2子女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