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如果让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用不许离婚来惩罚过错方,显然不会有正面的作用,难道法院还能像过去那样给他们治一个通奸罪再五花大绑的挂双破鞋游街?对于最无辜孩子更是莫大的打击。而另一方面,如果轻轻松松判了离婚,就像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那样采用了“推定破裂制”,那么对于经济上弱势的女方,尤其是农村妇女,更是一个生存权的危机。怎么做都不人道。
问题的根子就出在了离婚的理由上。“感情破裂”看似有道理其实纯粹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中国人自从学习了马克思主义之后,真理没有掌握多少,说正确的废话的能力空前加强。感情破裂说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而且如果我们了解了人类为什么要设计离婚的制度,就会发现,即使认定了感情破裂,根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在西方文明的中世纪时代乃至近代,由于天主教的影响,许多国家是不允许夫妻离异的,于是就有了别居制度,还有许多悲剧发生。有情人难成眷属。由于个人自由意识的加强,离婚成为了一项人权,离婚自由也成为许多国家公认的道理。在这背后,除了高尚的自然法之类的东东之外,也有着维持秩序的无奈。允许离婚更重要的便是明确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双方不愿意生活下去或者一方单方的不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下去,都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尤其是涉及到了债权债务的时候,问题就更为突出。不允许离婚的社会成本同样巨大,别居的双方如果另有新欢,就面临着和那一方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同居为非法,而新的一对的财产关系、继承问题也是问题,如果有了子女,又产生了更为头疼的社会问题。所以说,不允许离婚便意味着容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意味着人为地制造不稳定,这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我看来,离婚制度的设立不仅仅是某种道德诉求,而是更现实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既然如此,在涉及离婚制度的时候,立法者应该考虑的更为精确的离婚的认定标准,当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达到某种的标准的时候,如果某一方或双方有离婚的要求,法官就应当从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是否达到标准,比如说分居时间有多久,通奸的情节有多严重等等,就像刑法上的套犯罪构成要件一样。至于什么“感情破裂”,当事人自己都不一定知道双方到底破裂没有。法官这样的外人就能更明白?这不是拿法律开玩笑吗?
所以,离婚需要理由吗?不需要。离婚需要的是客观的条件。这个条件应当是考虑一个社会可能承受了离婚的标准,依照这个标准设定的,不会太放纵夫妻,让离婚方便如吃速食面,仅此而已。
说到这里论文似乎就可以结束了,不过我想多说几句事关宪政而与婚姻法无关的话。
在我看来,法治意味着法律只管它该管的事情,超出法律力量所能及而却试图用法律来规范是不理性的。就像中国的婚姻法,试图让一个法官来判断夫妻的感情问题就是不理性而荒唐的。中国社会非法治的表现在我看来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政府处处都想用法律来管制。法治在中国的真正含义就是“用法来治你”,而各个领域国家法律(包括法规)的渗透就是意味着事实上的某些官员的权力的渗透,因为他们代表着法,他们懂法。北京大学强世功博士在他的一篇论文里通过分析一个国家高成本的“送法下乡”活动而道出了国家权力的触角试图控制社会各个方面的玄机。这已经成为了国家的一个无需考虑的习惯,而在婚姻问题上,这种干涉就显得过于粗暴与不合理。国家试图用自己的力量来判断人们的思想,用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却显而易见的遭到了巨大失败。只是付出失败代价的是普通的老百姓,那个通奸的负心汉,那个可怜的被抛弃的女人和在本案中没有什么发言权的被人指责的那个第三者。
所以,如果离婚真的需要一个理由,也不应当是政府的什么乌七八糟的高高在上的道德理由。老百姓的感情问题,政府不要干涉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