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员;二是转业,包括计划分配(保留干部身份)和自主择业(不再保留干部身份)两种情况。复员费、专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回乡差旅补助费等。
对于其中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军人的配偶任何时候都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其中复员费和转业费等的分割要视婚姻存续时间而定,在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十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新的婚姻法生效后,此司法解释就作废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复员费和转业费如何分割,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