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法律对军婚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法律对军婚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fff9a70968900a709a3687e97d271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