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另一类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近年来沈阳地区一审法院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但呈上升趋势,2002年新收案为24件,2003年新收案为39件,2004年新收案为79件,2005年新收案为91件。而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300个案由中没有这类案由,因此在司法统计表上无法显现这一数据,但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近年来受理的这类二审案件看,亦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补偿款、存款、有价证券四种,涉及其他财产的几乎没有。
2、案件集中在沈阳市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县区法院这类案件廖廖无几。
3、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多为原在家庭生活中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离婚后经济状况仍无改变的一方或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
4、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和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