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遂于4月23日判两人离婚,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要房屋和家具的一方补偿对方10万元;两人的女儿归王某抚养,李某每月负担各种费用200元。
不料,宣判还不到两天,4月25日,李某在外出途中遇到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与李某的母亲(父亲已去世)因李某的继承权。王某认为,虽然法院已判决他和李某离婚,但该判决还未过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所以两人仍是夫妻,当然具有财产的继承权。
李某母亲则认为,法院已宣判王某和李某离婚,就应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所以法院在两人的离婚判决中李某所分得的财产,王某当然不具有继承权,李某的财产应由两人的女儿和李某的母亲继承。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诉期间的判决为尚未生效的判决,李某在判决上诉期内死亡,应当认定判决尚未生效。本案中,李某因车祸死亡一事发生在上诉期内,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关系是因李某的死亡而终止,王某作为李生前的妻子,理应作为遗产继承人参与继承李某生前的遗产的分配。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生前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和屋内家具合计价值20万元,在分出属王某的部分后,有价值10万元财产作为李某的遗产,将该遗产三等分,即为王某、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女、李某的母亲各自所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