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男)与祝某(女)于1988年在山东济宁市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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