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根据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的事实来决定。只有首先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享有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继父母子女抚养教育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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