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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