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今年过年的时候去世,去世前亲笔留下遗书,房屋产权由我母亲一人继承(我完全同意)。前几天母亲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的时候,房产部门说原来我父亲写的遗书无效,还必须要经过公证才可以。所以现在要我拿着我父亲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在我所在的城市做一个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我和母亲父亲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而且我是独子。)然后寄回我母亲所在的城市,这样才可以办理房产的过户(到我母亲名下)。 请问大家,房产部门的这种要求对么?如果如他们所说那样,是否直接拿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房产证的复印件在我所在城市的任何一个公证处都可以进行这个公证,花费大概是多少,有什么注意事项,谢谢。 还有房产部门说这个要尽快做,否在还要缴税,请问交的是什么税,比例大概是多少,谢谢了。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你父亲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也就是你母亲)继承,而不需要你作出放弃继承的示意,更无须公证。只要你与你母亲均不对你父亲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质疑,该遗嘱继承便依法进行,房产部门无权对此进行干涉或者阻挠。
其次,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可知,公证是应当事人的申请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并非必须强制实行,房产部门更无权指定。若你打算进行公证,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最后,这是因遗嘱继承而发生的个人财产转让,若你母亲为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若打算出售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交易税,若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缴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