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1971年,张老汉已经42岁,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决定收养一个。不久,张老汉弟弟抱来一个刚出生的男孩,考虑到妻子没有照顾婴儿的经验,孩子先在弟弟家养了三个月,夫妻俩才将孩子带回莱西。孩子25岁时,老两口操持着给他娶了媳妇。后来张老汉的老伴突然因病去世,张老汉就搬到养子家去住,不料父子关系越闹越僵。2010年,已经八旬高龄的张老汉将养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张某补偿 25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支付今后自己的生活费。
张老汉所在村委员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张老汉因脑血栓常年治病,养子又不养,家境困难,请求法律援助。张老汉还提出 ,养子经常打骂自己,后来实在没法一起过了,又搬回老家住。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判决张某一次性给付补偿费3万元。另判决,自2009年7月1日起,张某每月负担张老汉生活费400元。对于这一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在法庭上,张某诉称自己一直很孝顺,养母去世后,老父亲已经70多岁了,自己把他接过来一起住。后来,他又回老家住,自己也一直给他钱。老父亲生病住院,自己出医疗费。
张某说,自己这些年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少,家庭生活困难。老父亲动手术住院,没能及时给生活费,才惹得他不高兴。“他们养了我40年了,我一直把他们当成亲人对待,几十年的父子情不能说断就断。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好好赡养、报答老人。”张某说。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村委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张老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