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朱老太与其子女之间赡养纠纷,在当今社会极具典型意义。再婚老人的赡养已成为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5条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再婚老人为什么会出现“赡养难”?笔者认为,这存在经济环境、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经济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体制,传统观念上仍以家庭养老送终为主,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很多农民年老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不像城市单位退休的职工和干部一样,退休后国家仍给予一定的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受子女供养的仅占30%,农村老人则占60%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看病吃药是正常现象,其他开支也日增多,没有退休金,没有积蓄,这对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尤其是贫困家庭,自己的日子尚且过得紧巴巴的。还有的子女埋怨父母再婚,担心自己得不到父母的财产,于是在赡养问题上设置障碍。
二是传统思想在作祟。有的人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并认为母亲改嫁到哪家就应该由哪家养老送终,亲生子女就不必再尽赡养义务了。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很多女儿只愿意“常常看望老人,给老人买些吃的、穿的”,如果要她们给付生活费,她们是不愿意的。还有的人认为父母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觉得在人面前抬不起头来,脸上无光,所以不愿意赡养。《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在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三是亲生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与其沟通不够,造成隔阂。有的子女表面上对父母再婚不说什么,但心里感到别扭,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再婚后,与亲子女各居其家,不再共同生活,缺少沟通,疏于往来,时间长了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形成难以化解和消除的思想隔阂。尤其是农村居民再婚后,一方离开亲生子女到另一个陌生家庭生活,长达几年、十几年、几十年,与亲生子女在感情上更为疏远。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正当壮年,此时父母回头再要求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亲生子女往往接受不了,这就影响到赡养义务的顺利履行。
所以,造成再婚老人“赡养难”,有经济上、感情上,还有传统思想上的原因,古人云:“百善孝为先”,没有孝顺之心,岂有孝敬之举:“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何况是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的父母,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今天更应该将此美德发扬广大。在解决再婚老人“赡养难”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大力加强有关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使义务人自觉自愿地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形成一种赡养老人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家庭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再婚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再婚老人“赡养难”是个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