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概括起来是:⑴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⑵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⑶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⑷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相同。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非婚生子女或生母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生父如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但我国立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还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未能规定具体的措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时是生母,故意遗弃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法定抚养衣服的不在少数。在通常情况下,生父、生母都是以否认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为由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恰恰没有认领和准正制度,这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不利地位。引入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其中,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尤为必要。首先,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这一形成行为,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如法国、日本、秘鲁、比利时等。其次,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等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而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使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抚养照顾为前提的。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既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又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于法有据。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我国在引入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后,还可以同时采取一些其他的有效措施,以便弥补这两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保护,以加强效果。1、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认领和准正制度的设立,是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倘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在法条中不作子女婚生与否的界定,则认领和准正制度便无须设立,从而也杜绝了这两种制度出现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进而彻底实现了在法律条文及现实生活中消除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区别对待的现象,切实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的。这种分法无形中把父母的结合是否得到社会认可的责任,转嫁到子女身上。而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并与婚生子女统称“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子女身份改革法》和《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以及1998年4月6日颁布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间的差别。《德国民法典》中不再有“非婚生”一词。美国1973年颁布《统一父母身份法案》中,父母统称parent,子女统称child。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只是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证据。该法案已被美国许多州采用。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有关父母字的规定中,也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就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进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固守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与非婚生的帽子呢?
2、先行垫付子女抚养金制和补偿给付制的设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一直是现实生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或生母认领后,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不与生父或生母生活在一起。我国婚姻法第25条中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许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大多数非婚生子女迫于各种原因不愿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因此有学者提出借鉴法国经验,由我国的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先予垫付,然后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提起诉讼,收回垫付的全部抚养费。这种措施不仅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
尽管“婚生与否与子女无关,是父母所为,子女不负任何责任,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的思想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但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并未尽如人意。生父母遗弃非婚生子女或互相推卸责任,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事情仍屡见不鲜。从我国立法的内容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较之其他国家而言,是最为先进的。但这些规范过于抽象、简略,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同时,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完全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生父已经确认的大前提下,是关于父母义务的规定。但对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尤其是与生父的身份问题,;立法中并没有涉及。
倘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来保护呢?虽然有专家提出应由非婚生子女的成年的直系卑亲属抚养,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救济的方案,但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此类相关的规定。这一切都有待于将来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