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对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尚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凡男方提出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如该子女的生母也承认,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认领亲子公证。办公证时,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和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男方必须提供一份认领该非婚生子女的书面声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女方必须提供一份承认该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书面声明,女方已婚的还要征求其丈夫的意见;公证处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当事人之间有纠纷时,则应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上户口,但是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该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该子女时,可由该子女的生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该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该非婚生子女,那么,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其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