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以及父系家族要维持家族财产不落入外人之手的继承需要,大部分国家立法均认定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低于婚生子女之地位。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血统论和人道论为人们所接受,认为无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同属父母之血统,其所受待遇即应绝对平等。在“有罪结合无罪结果”思想影响下,各国立法也都改善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修改法律,强化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途径有二:一是在尽可能范围内,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经济生活,包括抚养权及继承权。
纵观各国立法,其保护方法各异。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法承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并规定生母享有优于生父而成为监护人的权利,并对子女婚姻享有同意权。现行英国制定法上还规定未婚或寡居的生母对其未满16岁的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责任。如非婚生子女已结婚,生母的抚养义务随之消灭;生母另行结婚而非婚生子女未满16岁的,应由生父抚养。目前美国所有的州,其法律均明确规定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纽约州家庭法第513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之抚养费和教育费,以及子女的丧葬费。”并随即在第516条和第562条分别规定强制母亲或父亲提供抚养的诉讼。
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德国民法第1791条3款规定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起,另设非婚生子女公职监护人,由德国青少年事务局担任。此外,在德国民法上,生父对非婚生子女虽无监护权,但仍应负抚养义务至该子女届满16岁时为止;虽满16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障碍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生父仍应负抚养之责。如生父死亡则由生父之继承人负抚养之责,抚养程度以该非婚生子女如为婚生则可取得的遗产特留份为限(德国民法1712条)。如生父确实不能抚养,该子女得对生母或母方亲属请求抚养(德国民法1709条)。
法国民法上,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方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原则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国民法之解释,生父母应负抚养之自然债务。日本民法同样规定非婚生子女须经生父母认领方成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父母子女相互间终生应负抚养义务,不因婚生与否而有所差别。在考察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后,可以发现虽然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都已重视这个问题,但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条款。如日本现行民法第900条第4款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其应继份为婚生子女的1/2;《法国民法典》第76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此外,瑞士、奥地利等国民法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和应继份也有此类的限制性规定。可见,总有部分国家依然无法完全认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