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南与被告李好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孤身一人的李好通过其他人得知刘南与自己同乡时非常高兴,工作之余主动找刘南玩耍、聊天。刘南看李好漂亮聪慧,也在心里喜欢上了她,便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李谈起了恋爱并同居,不久李怀孕并生下一个女孩。后来刘的老婆找到深圳,李才知道刘南已是有妇之夫,两人断绝了来往。为了女儿的抚养问题,两人曾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刘南每月支付260元,并达成口头协议,不经李好同意,刘南不能擅自探视女儿。日子久了,刘非常想看一下女儿,李却以当初有协议为由拒绝配合。刘实在忍受不了思念女儿的疼痛之心,便将李诉至法院,要求获得非婚生女儿的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南享有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李好有予以协助的义务。在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刘南每月探望一次,李好应予协助。至于他们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的权利,鹿寨县法院判决李某的儿子获得生父四分之一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错误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因而保护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而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必须证明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