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2、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的行使?3、不让看孩子,我可以不付抚育费吗?4、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如何能够得以保障?5、孩子不想见我怎么办?
2000年,王娴(女)与李鼎(男)因一次工作接触而相识,经过两个月的相处,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有一女,取名叫做李晓。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王娴发现李鼎与自己的生活习惯差异巨大,李鼎大大咧咧,生活中不构小节,而王娴则讲究生活细节,追求完美。因此,两人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根本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后王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4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女儿李晓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作出了约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晓由父亲李鼎抚养,母亲王娴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150元,按月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均由父亲李鼎负担;王娴可以每月探视女儿两次,时间地点由双方再行约定。刚开始,双方都能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时间一长,双方为探望女儿的时间地点产生争议,后李鼎更以孩子健康问题、学业紧张为由,拒绝王娴探视孩子。母女连心,王娴为探视女儿,多次找李鼎协商,均被李鼎拒绝。无奈之下,王娴将李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其应当享有的探视女儿的权利予以明确,即每月探望女儿两次,于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李鼎家中接女儿与自己相聚,周日下午4时30分前将女儿送回至李鼎家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娴要求行使女儿探望权的请求,对孩子的正常学习及生活并无不良影响,应予支持。
1999年,周清(女)与张强(男)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生有一女,名叫娜娜。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发现性格差异较大,虽然两人都努力磨合,最终仍于2003年3月离婚。法院考虑到周清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不能够提供孩子成长所需的环境,判决孩子娜娜由父亲张强抚养,母亲周清可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并按月给付孩子抚育费200元/月,付到孩子年满18岁止。刚离婚时,周清按照法院的判决每月探视孩子。后周清在外地找到了工作,距离张强和孩子所在城市较远,加之工作繁忙,无法每个月探视孩子。为此,周清与张强商量,希望在孩子寒暑假的时候,可以接孩子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张强拒绝了周清的要求: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产生纠纷,周清遂就探视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每年假期把孩子接到外地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娜娜的父亲张强表示,现在交通非常方便,周清完全可以在节假日来探望孩子。因此不同意周清主张在假期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探视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监护下探视孩子一次,每次两小时。
最终法院判决,周清有权在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视十天、暑假假期探视二十天。探视期内女方可将孩子从男方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
1996年7月,张尚(男)与王岚(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2年12月,张尚发现王岚有了外遇,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岚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尚与王岚确已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判决准予张尚与王岚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和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判归张尚抚养,王岚每月支付80元抚育费给孩子,付到孩子年满18岁止。判决生效后,因张尚对王岚有外遇一事耿耿于怀,一直拒绝王岚探望女儿,故王岚拒绝给付抚育费,至2004年王岚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张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岚具有履行能力,但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履行。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张尚也不肯协助王岚探视孩子,并且孩子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因王岚拒绝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法院依法对王岚司法拘留15天。同时,执行法官做了深入工作,进行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不仅使抚育费得以兑现,而且王岚的探视权也得到了保障。
问题1: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
分析: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独立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
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问题2: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