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后,陈玫与丈夫平静地离婚,她带着孩子投靠父亲。因多次求助,李诤有点怀疑孩子是他的,便要求做亲子鉴定。2004年7月,陈玫带着孩子与李诤做了DNA检测,结果证实李诤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下,李诤决心要这个孩子了,便与陈玫商量孩子让他抚养。不久,他们的事让李诤妻子知道了,因为李诤和妻子只有女儿,他妻子没有什么犹豫,就同意收养这个丈夫因不忠而留下的私生子。
陈玫再三考虑到自己经济状况很差,如果让孩子先在李诤那边,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她答应了李诤的要求。李诤很快起草了协议书,“孩子由李诤独立抚养,李诤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陈玫。陈玫若要探视儿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陈玫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李诤同意。每次探视儿子,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等。李诤若违反本协议,除已支付的10万元不得收回外,还须向陈玫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陈玫若违反协议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陈玫发现协议书里的条款很苛刻,当时没有同意。
为了孩子,陈玫痛哭了好长一段时间,后来她想到孩子不管在哪里生活,长大总是要认亲生母亲的。不久后,她终于跟李诤签了协议。协议签下后,李诤很快将10万元给了陈玫。于是,陈玫回了苏州老家,准备找个工作,在老家生活下去。
但人非草木,陈玫思念儿子心切,签下协议还不到半年,她实在忍受不了思念儿子的疼痛之心,便要求李诤让她探视儿子。然而,李诤以未到协议规定的时间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可是,她对儿子的思念一天比一天强烈。她说,那种思念之痛,就像心脏被刀刮着,真的是生不如死。自从拿到那10万元到现在,她每天都生活在后悔与痛苦之中。
这样折腾了几回,陈玫遂要求讨回儿子,但李诤和其妻子均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了激烈冲突。2005年6月13日,陈玫为要回儿子的事,专程赶到南京。李诤约她在一家茶室见面,两人未坐定,陈玫就开始要求要回儿子,并提出愿意退回10万元。李诤称:如果要领回儿子,除退回10万元外,还必须把以前寄给儿子的生活费也全部要退回来。虽然陈玫生活都无着落,但她还是答应了李诤的条件。可谁知李诤回去后,他妻子就给陈玫打电话,“你就是退回50万元,我们也不愿意把孩子还给你。”在经过多次的冲突后,陈玫终于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遂决定在南京聘请律师打这场索子官司。
那么这个抚养协议书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呢?南京天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佩宝律师向记者介绍到,这个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诤在没有通过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限制陈玫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探视的方式,李诤不但不应该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至于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前面约定的内容属于无效,那么存在于协议内容基础之上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个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