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理角度上讲,老焦无权要求探望孙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以看出,本案中的探望权只能由孩子的母亲焦某行使,老焦在遭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拒绝的情况下是无权行使的。
其次,从情理角度上讲,老焦探望孙子无可厚非。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一对夫妇只准生一个孩子(特定情况下可以生二胎),这就意味着一对夫妇、两对父母仅仅共有一个孩子。那么,当离婚情况发生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到对方家里去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纯属人之常情,是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倘若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遭到拒绝,势必会加深两个家庭的矛盾,影响祖孙两代人的感情,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从中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法不能悖理,理不能悖情,然而现行的《婚姻法》将探望权主体限定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范围内,使得在隔辈探望问题上发生法、理、情间的冲突,不符合我国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婚姻法》,拓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至少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父母涵盖在内。只有如此才更适应中国的国情,更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