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健院填发的接种记录中,家长姓名栏父亲处填写着龚德才,母亲处则为郭鲜云。而住院记录上,龚德才和郭鲜云的关系处则填着“夫妻”。
见丈夫搬出去和郭鲜云公然同居,起初还抱着幻想的陈某忍无可忍,于去年7月向黔江区计生委等部门举报丈夫和郭鲜云的违法行为。当月20日上午,她还到黔江公安局报案,要求以重婚罪对两人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计生委对龚德才、郭鲜云课以征收30余万社会抚养费的重罚。8月16日,本报独家披露此事,两天后,龚德才因涉嫌重婚被警方刑拘,郭鲜云则被监视居住。
黔江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只能算违纪,不构成犯罪”,法庭上,龚德才为自己辩解。他称自己去年“五一”还和家人外出到涪陵,“与郭鲜云同居应当从五月中旬起算,并且我也没天天和她在一起。”
法院审理认为,龚德才、郭鲜云在发生性关系至去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一直保持着稳定、隐秘的同居关系,且生育了子女;郭鲜云在接种记录、住院病历中表明与龚系夫妻关系,同时向朋友介绍龚是其丈夫,龚德才也向郭鲜云许诺将与其结婚并负担她及女儿的日常生活支出,表明两人不属临时性的“姘居”和“通奸”关系,而有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目的,结合2004年11月陈某知道二人不正当关系而矛盾激化后,龚德才离家与郭公开同居生活的事实,两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客观要件。
考虑到龚德才、郭鲜云公开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社会知晓度有限,法院日前以重婚罪判处龚德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郭鲜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韩龙涛称,构成重婚罪应具备三个要件:(1)双方或一方有配偶;(2)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为之;(3)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韩龙涛称,新《婚姻法》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记者 李定兵2006-02-22 来源: 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