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不外乎在传统观念上,重婚已构成了对一夫一妻制的最大威协,这是婚姻关系中难以宽恕的错误,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夫妻感情的破裂,因此应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重婚是个法律概念,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离婚不是一种惩戒手段,这一点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应首先明确的。
原配妻子不同意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或许可以部分地解决这一个完全可以在离婚时因丈夫包养情妇的事实上要求损害赔偿。
此外,若对丈夫不忠实行为极为痛心,还可向法院起诉其犯有重婚罪,如果被包养的情妇明知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法院查证属实,她也要受到刑事处分。
按严格的法律解释,重婚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但这种情形实践中少之又少,因此司法解释扩大了重婚的含义,将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认定为重婚,重婚的含义即为两种: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重婚。
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重婚罪比例极小,重婚绝非老百姓观念的婚外情,姘居。甚至很多“包二奶”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划为重婚。
因此,当一方以另一方重婚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一般会先查明事实。若构成重婚,无过错方除可要求离婚获得法院当然支持外,还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可向法院刑庭提起刑事诉讼,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重婚,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具体情形做不同处理:若属一般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除非情形恶劣,当事人坚决拒绝调解,否则法院迅速判离的可能性不大;若虽未构成重婚,但法院查明一方确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当然,重婚的认定需要证据,否则若仅构成非法同居,那么妻子只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丈夫只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从现实情况来看,要求离婚的往往是涉嫌重婚过错方——包养情妇的大款,真正的受害者——原配妻子,往往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新《婚姻法》并未禁止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是受害方——原配妻子,还是过错方——涉嫌重大的丈夫,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