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颜君法官说,从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20起。但统计发现,公诉案件均以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方式结案,而自诉案件大多以撤诉方式结案。
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取结婚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外,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
这些撤诉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是在法官的调解下,与被告人达成了和解或调解协议,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余的很大一部分,则是由于自诉人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而因证据不足或其他程序性原因撤诉。
据颜君介绍,该院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自诉人赵女士称,她和丈夫宋先生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房子遇到拆迁,得到拆迁款800多万元,宋先生携带这笔夫妻共有财产离家出走。赵女士多方打听,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宋先生原来是与家里的保姆私奔了,现两人正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认为丈夫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为追究宋先生和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她从医院查到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了丈夫与他人同居的地址和人口普查登记情况等资料。依靠这些证据,赵女士状告负心人的立案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应提前搜集三类证据
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重婚罪的自诉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或仅能提供配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以及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
为此,该院建议,被害人在起诉前应注意搜集负心人的新结婚证、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亲戚朋友的证言等三类证据,作为指控负心人犯有重婚罪的证据。同时,提起这类自诉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一般不能在经济及精神损失方面获得补偿,当事人有这方面请求,还需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