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发现丈夫小陈有外遇后,多次劝解不起作用,最后与丈夫协议离婚。小陈离婚后很快再婚,而深受伤害的小田却一直无法恢复正常的生活,经朋友的提醒,小田在离婚后对前夫小陈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损害赔偿款1万元。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陈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小陈给付无过错方小田损害赔偿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田与小陈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5月,小田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小田知道后,与小陈于去年8月协议离婚,儿子由小田抚养。离婚后的小田心情抑郁,一直无法正常生活。经朋友提醒,今年3月,小田对前夫小陈提起诉讼,要求小陈给付其损害赔偿款1万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面对小田的起诉理由,小陈承认了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陈属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小田作为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且离婚尚未满一年,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有两种方式可以得到:第一,在诉讼离婚时,必须在起诉时或应r诉时提出才能得到赔偿;第二,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赔偿之诉,否则一年以后法院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