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过错赔偿,该条列举了三种情况:一是一方重婚或者不以夫妻名义婚外同居,二是虐待对方,三是遗弃对方。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具体为: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以财产弥补对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或者身体伤害。有意见认为:除这三种情形外,严重造成对方精神损害或者身体伤害而离婚的,如诽谤、诬告、虐待之外的故意伤害,离婚时过错方也应当赔偿。离婚的过错赔偿既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一般的轻微过错,不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将这条修正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失方”修正为“无过错方”。
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第四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意见认为,本条应当后讲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拍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转移、拍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现对方伪造债务侵占本人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请求对方赔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拍卖、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