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一,是否延误治疗?冯小兰的父母指责林江帆及其父母没有及时将冯小兰送医院就医,延误了对冯小兰的治疗,才造成了现在的后果。被告方则反驳说,当天在中午时才发现冯小兰昏迷,在12时左右,林江帆即将冯小兰送至医院,故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
庭审焦点二,是一氧化碳中毒还是癫痫发作?庭审质证中,林江帆及其父母证明家中只有热水器及灶具使用煤气,而此两处与冯小兰与林江帆所住房间间隔一厅。林江帆称在2008年4月2日由冯小兰先洗澡,后其才洗澡,且两人至晚上12时才睡,第二天醒后即发现冯小兰昏迷,故主张冯小兰不可能一氧化碳中毒。他还提出,依冯小兰首次做的CT片的情况,冯小兰不排除是癫痫发作,请求重新鉴定。
相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冯小兰因与林江帆系恋爱关系,而留宿于三被告家,冯小兰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残的事实,由双方陈述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鉴定意见证实。作为房屋及屋内财产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三被告应对其家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留宿的冯小兰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冯小兰系自身行为或另外第三方行为致伤,故可推定冯小兰因三被告家中设施问题致一氧化碳中毒。三被告作为家中设施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三被告延误治疗,因无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而冯小兰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留宿男友家中,也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对冯小兰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的后果,冯小兰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去年底,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林江帆及其父母给付原告冯小兰赔偿款人民币近40万元。
林江帆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购买的,房屋中的设施也属父母所有。自己并非涉案房屋及房屋设施的所有权人,不对这些设施负有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对冯小兰也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二审审理,苏州中院认为,林江帆将冯小兰带回其父母家中居住,在此期间冯小兰由于煤气中毒造成后遗症并导致二级伤残后果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依法应当予以认定。林江帆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故其对该幢房屋中的设施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对冯小兰也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原审判决其与林春沛、王宣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