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河府〔2003〕7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人员:
1.源城区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源城区,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区,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区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近3个月本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女方户籍在本区且男方户籍在源城区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男方户籍在本区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场)、街道计生办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场)、街道计生办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计生办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镇(场)、街道计生办。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以下不同材料:
(1)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二孩生育审批表;
(2)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如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村(居)委会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2),然后到源城区计划生育办证中心办理。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3)。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4)。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 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 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⑤ 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计生办递交申请,然后到源城区计划生育办证中心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