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立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无证明或无有效证明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办理相关事项。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的要求,各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对下列人员要事先查验其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
1、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劳动用工等手续时,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跨县区,18-49周岁),事先要分别查验其经我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有关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出租屋许可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对办理相关事项的流动人口的单位、组织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要事先查验其《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2、在我市参加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指派留学、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办理市外迁移入户、人事调动、人事代理、人事交接、招聘录用;享受困难救济和福利、享受优待、奖励和生活补助;收养子女、出租房屋等特殊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办理入托入学(小学)新生的父母,无论常住人口或流动人口,都应该查验其《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3、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妇进行孕前检查及接生前,对本省(包括本市)人员应当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栏”目中的有关登记和审批内容;对外省流入人员应当查验其该省、市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出的有效的生育证明材料,无相关有效证明或无有效登记和记录的要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我市各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引产对象时,要按规定查验其由区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对因医学紧急情况施行手术,而无《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的对象,要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并在术后为手术对象出具相关的医学证明。
(二)实行计划生育证明“提请查验”制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可由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被提请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要事先查验当事人《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1、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义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孕情检查、不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情况或近期孕情检查情况、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等的个人。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个人或法人可由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被提请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滞留当事人有关证件,暂停有关承包、租赁、合同或聘用关系,待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接到计生部门的《终止函》后,再予以发还或恢复。
5、拒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各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在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时,对以下情况和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属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通报。
2、医疗保健机构在孕期检查或接生前,查验的无计生证明、无有效证明或证明中有关生育登记和审批情况不清楚的人员;无《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而要求引产的人员;
6、计生部门提请处理和落实的事项。
(二)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档案,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情况、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情况等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