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婚姻法》及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所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所调整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老板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对的,是张冠李戴的。
我国《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女职工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怀孕,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你未婚先孕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但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老板以你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是不对的。
感谢您看完了整篇文章,您是不是想了解更多关于未婚先孕的相关的信息呢?那么请点击查看下面文章吧!
问:
小李去年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得知她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她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小李解除合同,并要她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未婚先孕被辞退有赔偿么?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小李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解决途径:
因此,尽管小李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小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